税务

根据2007年第28号法规的第1条第6项,纳税人识别号(NPWP)是由税务总局发给纳税人的身份或识别号。

优势

  1. 作为在所有税务相关事宜上不断使用的独特编号
  2. 多付款项中退款流程管理
  3. 针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征收较高所得税的税率。

甲,个人所得税

如果某人满足以下要求之一,他在印尼被视为纳税人(除非税务条约排除此规则):

  • 该个人居住印尼;
  • 该个人已在12个月内过于183天身在印尼
  • 该人在财政年度期间身在印尼并有意居住印尼。

而非居民的个人对源自印尼的收入征收20%预扣税。

以下累进税率适用于年度应课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
税率
不超过5000万印尼盾
5%
超过5000万印尼盾至2.5亿印尼盾
15%
超过2.5亿印尼盾盾至5亿印尼盾
25%
超过5亿印尼盾
30%

大多数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代扣代缴的。雇主每月从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其它补偿中扣除所得税。如果员工是国内(住印尼)居民,则应用上述税率。如果该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预扣税则为总收入的20%(该金额可能因税收税务条约条款而异)。

(支付居民)预扣税
税率
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15%
对服务
2%
对土地和建筑物租赁(最终税项)
10%
此预扣税被视为公司税预付款项
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的预扣税被视为最终税项
(支付非居民)预扣税
税率
正常税率(可通过使用税务条约条款或符合营业利润要求的免税服务扣除)
20%

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在印尼居籍,公司则受印尼政府规定的税收义务。同样,在印尼建立常设机构并通过当地实体经商的外国公司也纳入印尼税法中。如果该外国公司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但由在印尼的营业活动产生收入,它得通过支付收入的印尼那一方,以预扣税履行其税收义务。

企业所得税
税率
正常税率
25%
拥有多于40%股份交易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的上市公司
20%
总收入低于500亿印尼盾的公司
12,5%
总收入低于48亿印尼盾的公司
1%

印尼采用的收税制度之一是预扣税制(税款预扣/征收)。在此制度中,第三方受托履行代扣付收款人者的收入,同时代缴国库的义务。在纳税年度结束时,预扣或征收并存放国库的税款,以附上被预扣或征收证据的方式,将作为收款人的税额扣减或税务抵免。

印尼的预扣税制应用在所得税(PPh)预扣/征收机制上。预扣税,目的是显示发薪方从付给收款人收入中扣减的税额(即如第21条第所得税和第23条所得税)。而所谓征收,是对有潜力为收款人产生收入的付款数额所征收的税额(即所得税第22条)。

第21条预扣所得税

所得税第21条是针对国内个别纳税人(WP)执行的工作、服务和活动有关收入(薪水、工资、酬金、津贴和其它采用任何名义或形式的酬劳)的预扣税款。

第22条所得税征收

第22条所得税是由以下机构征收的税款:

  • 与从国家收入和支出预算(APBN)中支付的货交相关的政府财务主管;
  • 在进口或其它领域营业活动收入有关的某些实体;和
  • 与购买者在付款奢侈品销售上相关的某些纳税机构。

第23条预扣所得税

第23条所得税是在第21条所得税法扣减以外,国内纳税人和常设机构(BUT)来自资本使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服务提供(租金,服务酬金)或活动举行(奖品、 奖励和奖金)收入的预扣税。

第26条预扣所得税

第26条所得税是对外国纳税人通过印尼常设机构经商或营业活动收入的预扣税。 除非另有说明,第26条预扣所得税属最终税收(不能用作税收抵免)。

第4条第2款预扣所得税

由政府法规规定的第4条第(2)款所得税是具各别待遇的最终收入预扣税。预扣所得税第4条第(2)款的收入被列为其它收入,其形式包括存款利息、其它储蓄以及印尼银行折价证券的利息、证券交易所出售股票的收入、资本市场中以债券利息和折价的形式出售的收入、向合作社成员支付(个人纳税人)存款利息、风险投资公司股份出售或转移合夥公司资本参与的收入、地和/或建筑物租赁、土地和/或建筑物权利转移、建筑服务业收入,以及国库券贴现收入。

第15条预扣所得税

第15条所得税是采用特殊计算方法对某纳税组群收入的预扣税款,为纳税人提供履行其纳税义务上的便利,例如国际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外国保险公司; 石油、天然气和地热钻探公司;外贸公司;和以建造-营运-移交形式投资的公司。以计算某纳税组群的应课税收入额,财政部长被授权制定计算该纳税人收入净额的特殊计算。

2010年587.65万亿印尼盾的预扣税收入总额,2011年增至730.418万亿印尼盾,2012年的目标是849.706万亿印尼盾,占2012年1,016.237万亿印尼盾税收总目标的83.61%。税务总局考虑到预扣税在确保国家收入上的重要性,因而要求所有负责预扣和征收税务方按照适用的法规存放并报告其税务义务。

实际拥有以下的纳税人和实体应被课土地和建筑物税:

  • 土地权利。
  • 土地收益。
  • 建筑所有权。
  • 建筑使用权。
  • 建筑收益。

例外土地和建筑物征税物体

实际上,并非所有土地和建筑地物体可以课土地和建筑物(PBB)税。也有征税物体属例外,但该征税物体应符合涉及土地和建筑税1994年第12号法律申明的准则。其规定准则如下:

  • 税收对象仅用于礼拜、社会、保健、教育和民族文化领域的公共利益,非以盈利为目的。
  • 作坟墓、古代遗迹或类同物用。
  • 征税物体为于受保护森林、自然森林保护区、旅游森林,国家公园,村庄管制牧场和未受权利限制的国有土地。
  • 外交代表和顾问根据互惠原则使用征税物体。
  • 由财政部长规定国际组织机构或代表使用的征税物体。

土地和建筑物税率

迄今,适用的土地和建筑税率是0.5%。

免税期是以吸引外国投资最常提供的税收激励措施。免税期本身采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形式,或在固定期间向新投资该国的公司降低所得税率的形式,激励外来投资。

亦可将两形式组合,既免公司所得税又可以在固定期间减税。因此,免税期被当作最“慷慨”的税收激励也不引以为奇。

免税期通常被置于某些行业中以推动增长。但是,并非所有行业可以享有免税期。投资者必须满足作为先锋行业、吸收大量劳动力、引进新技术、进入较小而且未开发荒区并为该行业增值等要求。

这些便利受涉及所得税的1983年第7号法律的第31A条规定,经几次修正,最后的修正是2008年第36号法律,《所得税法》。便利提供的形式如下:

  • 净收益额扣除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 加速折旧和摊销;
  • 较长但不超过10年的损失的赔偿期;和
  • 根据第26条征收所得税是所述股息的10%(百分之十),除非适用税务条约规定了较低的税率
  • 同时,免税期也提供给新投资印尼而未获得《所得税法》第31A条所述便利的先锋行业公司。该规例在涉及当年应课税所得额计算和所得税款缴纳的2010年第94号政府法规的第29条中作了规定。

2015年第18号政府法规进一步规定了为某领域行业和/或某区域投资的免税期便利提供。

获得免税期便利的纳税人必须提交税务总局和核查委会定期报告:

  • 存入印尼银行资金使用报告;和
  • 投资实现的审计报告
  • 该报告程序受税务总局规章规管。

谁有权利获得免税期?

在第159号/PMK.010/2015财政部长规章第4条中申明,有资格享有免税期便利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准则:

  1. 是新纳税人;
  2. 是先锋行业;
  3. 拥有数额至少Rp1,000,000,000,000.00(一万亿印尼盾)已获得有关当局批准的新投资计划;
  4. 为所得税计算需要,遵守规管公司资本负债比率的财政部长规章所述的债务与资本间规定比率额;
  5. 戊,提交承诺书声明有备存丙项所提及计划中总投资金的至少10%(百分之十)入印尼的银行,并且在变现投资开始之前不提取资金;和
  6. 提交承诺书声明有备将丙项所提及计划中总投资金的至少10%(百分之十)存入印尼的银行,并且在变现投资开始之前不提取该资金;和。

所谓先锋行业包括以下9个领域:

  1. 上游金属业;
  2. 炼油工业;
  3. 石化行业;
  4. 机械工业;
  5. 农、林和渔产加工业;
  6. 电信、信息和通信业;
  7. 海运业;
  8. 经济特区(KEK)主要加工业;和/或
  9. 非公私合营经济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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